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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中国教育督导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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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教督办函〔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各地按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以下简称《办法》),在2018年启动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重视程度不够,少数省份只在部分市县开展了工作,个别省份甚至尚未启动;评估对象的选择未突出重点;评估实施程序不规范;业务培训针对性不强,评估人员对评估指标把握不准确;对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到位,评估结果运用不充分;省级督导评估报告内容不全面,提交不及时;工作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加强办园行为督导”的要求,继续做好2019-2022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动实施。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是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监管,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办法》和本省实施方案,稳步推进督导评估工作。

二、突出评估重点。《办法》规定,在3-5年的一个评估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为提高督导评估实效,各省(区、市)要尽早将辖区内薄弱园、民办园和脱贫攻坚重点地区幼儿园等急需加强监管的幼儿园优先纳入工作范围,先行开展督导评估。

三、规范评估程序。省、市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实施程序,指导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适时进行抽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做好幼儿园自评、实地督导、结果反馈、幼儿园整改、复查等各项工作,提升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四、使用统一工具。我办组织研发了基于互联网的“无纸化”督导评估工具,供各地免费使用。为便于汇总分析,形成全国幼儿园督导评估报告,各地要统一使用该评估工具,同时加强对督导评估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工具使用方法,正确理解指标内涵,高效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相应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由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提供。

五、督促问题整改。各省(区、市)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评促改,督促指导市、县加强对问题的整改。各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逐园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切实发挥督导评估作用。

六、提交评估报告。各省(区、市)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数据信息,组织专家研究分析,形成本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报告内容要观点鲜明、数据翔实、结论客观,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已评估幼儿园办园行为情况及上一年度参评幼儿园整改情况等。请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级评估报告以函件形式报送我办并发送电子版,同时报本省(区、市)人民政府,之后向社会发布。

七、明确机构人员。各地各园所要明确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做到责任到人。请于6月30日前将省级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办。如有调整及时告知我办。

各地各园所在督导评估工作中,务必填报真实数据、反映真实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强过程监管,对经查实瞒报、谎报或授意提供不实数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全国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贺瑞玉

联系电话:010-66092048

电子邮箱:ddjxxc@moe.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邮政编码:100816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联系人:史亚娟

联系电话:010-6200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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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